[案情简介]
2004 年 8 月,蔡某某为其好友赵某某介绍对象。赵某某的父亲对
介绍人蔡某某说,自己的女儿曾经和别人订过婚,收过彩礼,现在婚已
经退了,但收了人家 1. 3 万元的彩礼钱,还没有退还给人家。如果对方
愿意出这笔彩礼,女儿就可以同他相识,确立恋爱关系。介绍人蔡某某
将这一情况向李某某及其父亲讲了。李某某之父为了急于给儿子成
亲,满口答应被告家提出的条件,当下就带着钱和儿子一道随介绍人去
相亲。双方见过之后都表示满意。原告李某某之父当即给赵某某 7000
元,半小时后又给赵某某父亲 6000 元,共 1. 3 万元。事后不久双方便订
了婚,一个月后,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领取了结
婚证书。
在结婚之前,原告李某某又为被告赵某某买了七八百元的衣物。
结婚之后,被告赵某某迟迟不迁户口。原告李某某之父再三催促,被告
赵某某才将户口落到李家。婚后,被告三天两头跑回娘家,时间久了,
原告之父见被告不是真心过日子的样子,心里非常生气。
2004 年 4 月的一天晚上,原告李某某之父拿着算盘向被告赵某某
算账,并说:“你赵某某是我们家花钱买来的媳妇,就应当跟你男人好好
过日子。”被告就以“和公公关系不和”为借口,跑回娘家长住不归。原新版法律直通车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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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李某某曾多次去赵家接被告,被告坚决不回李家。以后,原告李某某
及其父母又托人调解,被告仍不回婆家居住。
原告李某某出于无奈,于 2006 年 3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要
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被告赵某某归还过去索要的全部彩礼(合人民
币 20 040 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赵某某之间的婚姻基础
较差,彼此之间缺乏感情。被告之所以同意和原告结婚,完全是为了让
原告替被告及其家庭偿还前一对象的彩礼钱。婚后,被告嫌弃原告不
爱讲话,认为他不是理想中的丈夫,有意疏远,想离婚,但又怕原告让她
退彩礼钱,就采取长期住娘家的办法来迫使原告提出离婚。
法院依法对被告赵某某及其父亲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进行
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被告及其父亲今后不得有类似的违法行为。
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退还彩礼
问题上发生争执,达不成协议。法院为了不使被告因退彩礼过多而出
现第三次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说服男方放弃追索全部彩礼的要求。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一)双方同意离婚;(二)赵某某退还李某某人民币
1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