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应判决
离婚。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界定准予离婚的根本标准。夫妻感情
是否确已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
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精神,仍应当从婚姻基
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
分析。
第一,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系自由恋爱,恋爱期间书
信往来频繁,相互了解较深,且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由此可见,双方
的婚姻基础较好。
第二,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互相帮助、关心、安慰、经常交心换
心,在遇到挫折时,互相鼓励支持,共渡难关,极少吵闹赌气,夫妻恩爱,
家庭和睦,是人人称羡的好夫妻,显然,婚后夫妻感情较好。
第三,原告提出离婚的目的,是为了与 OK 厅内一服务小姐保持已
有不正当关系而不受被告的约束,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其
离婚原因不正当且理由不充分。
第四,原、被告之间的矛盾,是在原告起诉前两个月内,被告发现原
告与异性有暧昧关系后才发生的,被告为阻止原告的错误行为而与原
告发生吵闹,属夫妻间的正常情况。同时,在矛盾发生后,被告仍然十
分关心原告,教育帮助原告改正错误,原告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行为,
并两次写信给被告认错,信件内容情真意切,原告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
讼后,仍然回到被告处同居生活。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现
状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进一步恶化。
第五,原告与该异性之间的关系,仅是建立贪图一时快乐基础上
的,他们之间无任何感情基础。原告与被告之间婚姻基础好,婚后建立
起了夫妻感情,夫妻关系现状也并未有较大的裂痕,且被告愿意谅解原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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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过错,坚决要求与原告重归于好的态度善意而真诚,因而夫妻关系是
完全有和好可能的。
此外,根据本案的情况,本案亦不属于上引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
8 条所规定的“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
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
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
能的”情况。因此,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是正确的,较好地
掌握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个准予离婚与否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