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本案中,李某某与赵某某在结婚不到一年时间内,就出现赵某某
常回娘家的现象,因此,李某某之父找被告赵某某算账,又导致赵某某
有理由回娘家久住不归。这说明李某某与赵某某根本无感情可言,李
某某和赵某某之间只是人(女方)、财(男方)交易的搭配结果,他们俩是新版法律直通车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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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财物陋习的牺牲品,应当引起现代青年男女和父母的警觉。
我国《婚姻法》第 3 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
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均表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婚姻
基本上自主自愿,但女方向男方索要了许多财物的,属于剥削阶级的旧
习俗,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提倡破旧立新,移风易俗,婚事新办和勤俭
节约的新风尚,不要以买卖婚姻对待。如因财物发生纠纷,可根据实际
情况,酌情处理。因此,我国《婚姻法》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实
施此行为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
则》第 58 条的规定,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
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表明,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
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若干具体意见》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
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第 2 款规定:“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
与处理。”
2004 年 4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 10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
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
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
婚为条件。”
因此,当事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而取得对方财产的,应当返还
给受损失的一方。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来看,女方索取财物,取得
了利益;另一方出于无奈给与财物,受到损失,女方应当将所索取的财
物全部归还男方。
综上所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处理时应当注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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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对于结婚时间不长(一般不超过 2 年)的,应当酌情返还。有原
物的,应当返还原物;没有原物的,应折价补偿或赔偿。
2. 对于因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的,应当酌情返还。
3. 对于结婚时间较长或男方生活条件优越,女方生活困难或索取
的财物难以返还的,可不予返还。
4. 对于婚前男方送给女方家庭的肉食、礼品;或男女双方家庭请客
花费的钱物;或结婚时大操大办花费的钱物,离婚时,一律不得追索。
5. 返还财物不得作为离婚的条件,离婚与否仍应依《婚姻法》规定
的法定条件认定。
6.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因此,在本案中,李某某之父送给赵某某的彩礼钱 1. 3 万元,是基
于赵某某的父亲退还另一家彩礼的要求而产生。至于送款给被告赵某
某,是其子和被告赵某某登记结婚的条件,法院认定其行为为借婚姻索
取财物是正确的,后来法院在当事人的同意下,调解退还原告李某某现
金 1 万元也是合理的。因为法律规定对于结婚时间不长(一般不超过 2
年)的,应当酌情返还财产。而在本案中赵某某父亲索要 1. 3 万元彩礼
是以赵某某同李某某登记结婚的条件,且发生在结婚之前,符合借婚姻
索取财物的特征。同时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赵某某结婚时间较短,人民
法院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赵某某酌情返还财产给原告
李某某。本案中的另一笔财产是结婚时原告李某某送给被告赵某某的
衣物和其他财产,是在登记结婚后给与的,应当属于婚后给与行为,根
据法律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不予返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
为了避免此违法行为重演,故将 1. 3 万元调解返还 1 万元,应当在酌情
之列,是合情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