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某(男)与被告童某某于 2001 年 11 月 27 日在婚姻登记
机关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陈丹,婚后夫妻感情较好。
2004 年 8 月 30 日,原告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被汽车严重撞伤,致使
头左额枕部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 I 级(系植物人,
无行为能力)。
2006 年 1 月 27 日,原告陈某某之母田某某以陈某某与童某某夫妻
感情不好,特别是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童某某有外遇,经常
外出不归,不尽心照顾陈某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理由,以自己为
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童某某
离婚。田某某并委托陈某某之姐李某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童某某认为自己和陈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自己经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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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外出是为了生计,并没有外遇,自己和原告陈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尚
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一直未建立
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加之原告陈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住院期间为生
活琐事及原告陈某某对被告童某某不信任等问题发生纠纷,造成夫妻
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陈某某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当准予离婚。鉴
于原告身体情况,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陈丹由被告童某某抚养为宜。
被告童某某不同意离婚,但又不尽力照顾原告,努力争取夫妻和好,没
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婚姻法》第 32 条、第 37 条之规定,于 2006 年
2 月 12 日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