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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
    2023-11-09 信息编号:1311653 收藏
2. 母亲代理丧失行为能力的儿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是否侵犯
了婚姻自主权?
3. 父母代理无行为能力的儿子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代理行为是否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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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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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法律效力?
[律师点评]
一、在配偶不放弃监护权,且没有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又没有
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
位,行使监护权。
在本案中,原告陈某某因交通事故变成植物人,生活不能自理,无
辨认、识别能力,不能作出意思表示,在法律上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故本
人不能进行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的规定,应当为其设定法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 17 条规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一)配偶;
(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据此,配偶应当
作为第一顺序人,故在本案中被告童某某应当是原告陈某某的法定监
护人。无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不仅依法对无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
而且还要尽到扶养的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干预。
在配偶不放弃监护权,没有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又没有被人民
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监护人的地位,行使
监护权。
综上所述,本案中陈某某之母田某某依法不具有法定的监护权。
《民法通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而,
陈某某之母田某某也就不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也就无权委托他人
代理参加诉讼。故在本案中,田某某与李某某代理原告陈某某提出离
婚的诉讼请求,不具有合法的代理人主体资格,属于无权代理。
二、在本案中,田某某作为母亲代理无行为能力的儿子提出离婚诉
讼请求,侵犯了原告陈某某和被告童某某之间的婚姻自主权。
在本案中,田某某代理其无行为能力人的儿子提出离婚诉讼,超出
法定监护范围,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范围
(或责任)主要有以下四方面:(一)对被监护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指对其
身体健康、教育培养和行为的管理约束;(二)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和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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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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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使其财产不受损失和侵犯;(三)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为,如买卖行为,对财产进行必要的处分等;(四)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
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他进行民事诉讼。据此,只有当被
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才可以由监护人以法
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他进行诉讼。
但本案涉及的是人身权中的婚姻权益,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主
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替代,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婚
姻权利。本案中原告陈某某虽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但他的婚姻
权利并没有受到侵害。原告陈某某之母与其姐以陈某某名义提出离婚
诉讼请求,超出了监护范围,不但没有维护原告陈某某的婚姻权益,反
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主权。
有人提出,正常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也
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代理人不是“包办离婚”吗?这是与上述问
题不同的另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作为无行为能力人的被告的法定代
理人参加诉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婚姻权、财产权和其
他权益,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是否离婚,无权作出意思表示,而是由人民
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是否离婚的裁判。
因此,法定代理人不存在侵犯或干涉被代理人的婚姻自主权的问题。
所以,两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三、在本案中,田某某作为其无行为能力的儿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
离婚诉讼,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产生法律效力。
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
实施,他人无权代理实施。《民法通则》第 63 条第 3 款规定:“依照法律
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
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第 78 条规定:“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
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就离婚案
件来说,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否提出离婚诉讼,是婚姻当事
人的自主行为,本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离婚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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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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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未经本人作出意思表示并授权,他人不得代替本人提出离婚诉
讼。本案提出离婚诉讼的行为不是原告陈某某本人亲自实施的(实际
也无法实施),而是原告陈某某之母与其姐擅自作出的意思表示,以原
告陈某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所诉并不体现陈某某的意志,应当属于
无效的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离婚是涉及人的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
决定。因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出这种意思表示,无行为能力人也就不
能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本案陈某某之母既然不是依法设定的监护
人,也就不是法定代理人,其以无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提出离婚诉讼,不
具备合法的实体和诉讼主体资格,故其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请
求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
值得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如何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 18 条第 1 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
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
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在本案中,原告陈某某的监护人即其妻童某某,
就应当保护陈某某的人身、财产的合法权益。
如果在本案中,监护人童某某不尽监护职责,不履行监护职责,根
本不去照顾无行为能力的陈某某,并且有虐待陈某某的行为,而陈某某
的母亲又没有代理权代理其儿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那陈某某的合
法权益应当如何维护呢?根据《民法通则》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监护
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
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
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此时,陈某某的母亲可以
搜集有关童某某不尽监护职责、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相关证据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童某某监护人的资格。人民法院
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若认为童某某不履行监护职责,就会依法撤销童
某某的监护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 17 条规定:监护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根
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在撤销童某某监护资格后,那么童某某
就丧失了监护权。根据法律规定就应由第二顺序人承担监护职责,即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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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161
由其母亲田某某承担监护职责,田某某也就是其无行为能力的儿子的
法定监护人。田某某享有法定监护权,就有代理权代理其无行为能力
的儿子提起离婚之诉,以维护其无行为能力儿子的合法权益。
9 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许某(男)是某医院的大夫,被告吴某是某中学教师。原告许
某和被告吴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 2001 年 4 月 23 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自
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婚后生有一子。
2004 年 5 月 28 日,原告许某所在单位分来一名医学院毕业的大学
生王某。王某年轻貌美,聪明好学,经常向原告许某请教医学和英语上
的疑难问题。原告许某对王某也格外热心,下班后常约她出去游逛,看
电影,出差时多次为她买东西,几次带她外出参加会议,并借机旅游。
两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以致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原告许某、
王某两人商定:许某与吴某离婚后,他们俩就结婚。许某有了新欢以
后,经常深夜不归,制造家庭矛盾,打骂吴某,逼吴某离婚。
原告许某认为,自己与吴某婚前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
格差异太大,经常发生争吵,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自己无法再与吴某共
同生活,遂于 2005 年 4 月 23 日正式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准许自
己与吴某离婚。
被告吴某认为,自己与原告婚前经人介绍,双方自由恋爱,2001 年
自主自愿结婚,婚前基础非常好。婚后生活也很幸福,自己与许某感情
很好,现许某坚持要求离婚,纯粹是由于第三者王某介入而为,因此坚
决不同意离婚,并要求法院惩罚许某和王某的不道德行为。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许某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一天趁被告吴
某不在家,私自将家中全部存款和金戒指、金项链等贵重财物转移,搬
到单位居住,停止了对其儿子生活费的供给,以此对吴某施加压力,离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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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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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态度十分坚决。
人民法院和许某单位领导,共同分析了案情,认为许某和吴某婚姻
基础好,婚后感情深,如果把王某排除,他们仍有重新和好的可能。于
是法院的领导和单位的同志决心采取措施,运用道德教育和社会的力
量来挽救这个即将破裂的家庭。一方面他们对许某和王某进行法制和
道德教育,指出有配偶与人通奸和破坏他人家庭是犯法的,是极不道德
的行为;另一方面,把王某调到另一个单位,并请新单位帮助做好工作,
割断许某和王某的联系。经过教育王某认识到充当第三者是可耻的,
她悔恨自己的过错,决定和许某一刀两断。后来许某去找她时,她拒不
见面。第三者排除了,给许某的转变创造了有利条件。法院既严肃批
评了许某的错误,又热情欢迎他改正错误,同时动员吴某做争取和好的
工作。吴某多次拿着许某最喜欢吃的食品和为许某洗净烫平的衣服,
带领其子前去探望,表示对许某的谅解,请许某回家。许某非常感动,
愧悔交加,痛哭流涕,到法院撤回了离婚申请,并把私自转移的财物运
回家中。
2005 年 6 月 29 日,原告许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
同意准予原告许某撤诉请求。
[争议焦点]
  • 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陈丹由被告童某某抚养,原告陈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50元,从2006年3月起付至陈丹成年时止。宣判后,被告童某某不服,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为理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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