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生女陈丹由被告童某某抚养,原告陈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
费 550 元,从 2006 年 3 月起付至陈丹成年时止。
宣判后,被告童某某不服,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为理由,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与童某某系自主婚姻,并生有一
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陈某某虽因交通事故伤势严重,但其住院期间
童某某曾去护理,并多次表示愿意照顾其今后生活,故原审法院判决双
方离婚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53 条第 1 款第 3
项的规定,于 2006 年 4 月 24 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