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男)和被告许某从小相识,1990 年 1 月,双方经人介绍建
立恋爱关系,1990 年 10 月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夫
妻感情一直都很好,并生育有三个子女:长女 1991 年 1 月出生;次女
1996 年 6 月出生;幼子 1998 年 11 月出生。结婚后,双方同心同德,勤俭
持家,家境慢慢变好。
2001 年,原告赵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
业务,被告许某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和农活,有时抽空到厂里干
活挣钱,致富步子大大加快。2003 年 2 月,赵某和许某拆掉了老房修建
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8 万元。
2004 年 5 月,原告赵某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经营管理不善解散,赵
某和许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陆续贷款添置机器设备。
2004 年 11 月,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2 万
元,并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
2004 年 12 月起,原告赵某与某个体女业主发生不正常往来,被告
许某对此不满,与原告赵某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痕。
2005 年 4 月,原告赵某又结识了某寡妇,往来密切,继而勾搭成奸,
赵某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被告许某获悉后有气,公开责骂赵某
和该妇女。原告赵某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该妇女有成婚之念,拒
绝与许某同居,且公开宣称某妇女是其“爱人”。
2005 年 5 月 29 日,原告赵某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
被告许某离婚。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 2005 年 6 月 23 日进行调解,双
方达成了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明显改善,仍然分居居
住,原告赵某与第三者仍有通奸行为,并被许某抓获,以致原、被告夫妻
之间吵骂扭打不断。当地乡村领导对原告进行多次教育,但无济于事。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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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12 月 26 日,原告赵某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许某离
婚,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赵某诉称,自与被告许某结婚以来,由于性格不合,感情一直
不好,尤其是被告封建思想严重,自办厂以来,不许自己在外接触其他
女性,并说自己在外嫖女人,败坏其名誉,被告还经常借故吵闹打架,闹
得家庭不安定。2005 年 5 月 29 日自己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于同年
6 月 23 日调解和好,但此后夫妻感情不仅未得到缓和,反而越闹越厉
害,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特请求: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 婚
生三个子女由原告或者被告抚养;3. 共同财产价值约 28 万元,由原、被
告平均分割,共同债务约 32 万元平均负担。
被告许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告之所以起诉离婚,是因为
第三者插足。原告赵某与自己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近几年来夫妻关
系有所恶化是事实,但并非自己有封建思想,看不惯原告与女性接触,
而是原告确实道德败坏,与某寡妇通奸,并企图苟合成婚。所以,原告
才要求与自己离婚,自己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
离婚。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后严厉训诫了原告赵某和第三者,责令其具结悔过,
并劝告原告不要离婚。原告虽一度收敛了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往来,但
仍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另查明其夫妻共同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计
180 平方米,折合人民币约 8 万元;三层楼房一栋,计 450 平方米,折合
人民币约 12 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 10. 2 万元;厂房一栋,折合
人民币 2. 8 万元;现金 5300 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合人民币
6300 元,债权 10 万元,共计 34. 16 万元。共同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
316 386 元。债权债务相抵后,其夫妻共同财产净值为 25 214 元。三
个子女均向人民法院表示,若父母离婚,愿意随父生活。对于离婚,被
告表示尽量和好,如不可能和好,离婚也可以,如果对共同财产(包括共
同债务)处理达不到要求,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其要求为:1. 分 1 栋楼
房给自己;2. 分一套木质家具和彩电、冰箱、洗衣机各一件;3. 依法分割新版法律直通车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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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余财产;4. 给予自己经济补助 3 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 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可以调解或者判决离婚。原、
被告虽然婚姻基础好,且婚后较长一段时间感情都较好,但后来经常吵
闹打骂,已达多年,分居时间较长,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被告亦认为
“和好恐怕不可能”了,其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调解或者判决离
婚。
2. 处理共同财产(含共同债务)应适当照顾被告。这是因为一方有
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原告因与他人通奸而具有过错,被告为女方,以
这两点考虑,在处理共同财产时应适当照顾被告。
3. 处理子女抚养应征询子女本人的意见。原、被告的三个婚生子
女,处理其三人的抚养问题时应征询并充分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 32 条第 2 款,《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 条、第 1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5 条、第 86 条第 1 款的规定,进行
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