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女,现在美国留学。被告许某,男,现在德国留学。原告
李某和被告许某两人于 2001 年 4 月在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结婚,婚
后生有一女孩,女孩一直随男方许某的父亲一起生活。原告李某和被
告许某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脾气性格的差异及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导
致夫妻关系逐渐疏远。
2004 年 7 月,原告李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许某离婚,但在法院主
持调解下,双方认为彼此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
性,于是原告李某申请撤回离婚诉讼。但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时常
为一些小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2004 年 9 月,被告许某去德国留学,
2005 年 3 月,原告李某去美国留学,双方分居至今。2005 年 9 月,原告
李某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许某离婚。
原告李某认为,自己与被告许某性格脾气不合,2004 年 7 月,自己
曾向法院起诉过与被告许某离婚,经过法院的调解工作,自己撤回了离
婚诉讼。此后,自己和被告又长期分居,双方精神上都造成了很大的痛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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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现在自己已无法和被告许某共同生活,所以坚决要求与被告许某离
婚,离婚后孩子由自己抚养,被告许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家庭财产由
被告许某自由选择。
被告许某认为,原告与自己结婚多年,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婚后感
情一直不错,所以不同意离婚,但同时表示,法院若判离婚,要求获得孩
子的抚养权,家庭财产服从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虽是自主婚姻,但双方
因脾气性格的差异,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特别是近两年来,双方分
居不同的国家,夫妻间缺乏思想交流和感情沟通,造成夫妻间感情破
裂,这样的婚姻关系继续维持下去,对双方今后的工作和学习均无益
处,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应予准许。离婚后,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
育、生活学习环境稳定方面考虑,双方之女由被告许某抚养比较合适。
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时,原告李某、被告许某本人均未到庭,而是
由双方各自的代理人出庭。双方代理人都持有各自的被代理人的书面
材料。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32 条关于夫
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的规定,《婚姻法》第 36 条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及第 37 条关于子女抚养费给付的规定,以及《婚姻
法》第 39 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遂判决如下:
1. 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离婚。
2. 婚生女孩由被告许某抚养,原告李某自 2005 年 10 月起每月负担
子女抚养费 480 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3. 共同财产:东芝 200 升电冰箱 l 台、熊猫牌缝纫机 1 台、双人床 2
张(大、小各一)、书柜 2 个、衣柜 1 组、食品柜两个、写字台 1 个归李某
所有;牡丹 47cm 彩电 1 台、凤凰牌全自动洗衣机 1 台、书柜 1 个、写字台
1 个归被告许某所有。新版法律直通车
婚姻家庭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