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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兴龙与渔阳地产公司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2024-05-15 信息编号:1354580 收藏

二、渔阳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张兴龙购房款
1 746 536 元,并赔偿张兴龙损失费 1 746 536 元。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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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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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渔阳地产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
渔阳地产公司上诉称,本公司在预售房屋时没有进行虚假宣传、误
导消费者的行为,且双方所签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合同构成双方关于买
卖该房产的全部协议内容,并取代之前的一切资料提供”。因此,不能
因讼争房屋实际状况与宣传材料不符而认定是虚假宣传,并判令本公
司承担双倍返还购房款。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张
兴龙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兴龙是依据渔阳地产公
司所提供的宣传材料决定购买房屋并支付购房款的。在此之后双方补
签购房合同之中虽有“取代之前一切资料提供”的字句,但该合同并未
涉及对空中花园宣传结构的约定,因此不能取代宣传资料的内容。且
渔阳地产公司声称并未对设计作任何更改,则进一步说明其具有欺诈、
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鉴于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有关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自愿
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兴龙与渔阳地产公司订立的购买紫金公寓第 2 座第 25 层 B
单元的合同自行解除。
二、渔阳地产公司返还张兴龙购房款 1 746 536 元,赔偿张兴龙损
失 978 48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