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道路交通事故,也称公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
乘客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行进的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
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
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的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
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
里所说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
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
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
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
交通工具。“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
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根据道路交通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构成道路交通事故,须具备
以下要件:
(1)事故必须发生在特定的道路上。依据我国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第一部分
实务问答
25
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镇街
道、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
地方。
(2)构成交通事故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车辆驾驶人员、行人、
乘客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非上述特殊人
员,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主体。另外,在交通事故的构成中,至少有一
方当事人是使用或者驾驶车辆的人。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
有车辆不构成交通事故。行人是指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自然人。
(3)交通事故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由特殊主体的过失行为造成的。
如果是出于故意,则不构成交通事故,如故意驾驶车辆杀人、伤人或危
害公共安全等行为。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所
引起的,由于当事人没有过失,也不构成交通事故。过失主要表现为违
反交通规则或者违反操作规程、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事故发生或者虽然
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等几种情况。此外,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当事
人虽然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时,则不受过错责任原则的限制。
(4)交通事故在客观上必须有发生在道路上的违章行为,并且该违
章行为已经发生了危害后果。所谓违章行为,即要有违反《道路交通安
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违章是原因,事故是结
果。因此,由于违章行为以外的原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
合法行为等造成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就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5)交通事故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后果,并且违章行为
与损害后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如果某一违章行为既没有造成人身伤
亡,也没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者既有违章行为,也有损害后果,但二
者之间无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交通事故。
在实践中,应注意下列情况不属于交通事故:(1)厂矿、油田、农场、
林场的专有道路,农村机耕道,机关、学校、单位大院、车站、机场、港口、
货场内以及住宅区楼群之间不供公众通行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
(2)在道路上举行军事演习、体育竞赛发生的工作人员、演习人员、竞赛
人员的事故。(3)工程车辆在道路上作业时发生施工人员的事故。
(4)在车上发生挤伤挤死的事故。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