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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管理的道路上
    2024-04-09 信息编号:1339730 收藏
道路是构成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空间条件,没有道路就谈不上交通
事故。但是道路也与“人员”和“车辆”一样,有着自己的特定的含义和
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 条第 1 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
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
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人员和车辆在上述道路和地方通
行,必须受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约束,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
理。但在其他的道路,如厂(场)区、机关、学校、单位院内、机场、港口、
货场等不是供社会人员、车辆公共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事故,比如机关院
内的道路上汽车轧伤了行人,由于《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不适用于机关
院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因此该类事故只
能由机关按照内部规定或由人民法院处理。
以上四个方面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
一个就不能称之为道路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被告巴士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被告巴士公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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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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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有的车辆进入站点时没有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唐晓云死亡的原
因之一,符合上述第 1、2、3 项要件,但该事故不是发生在国家实施行政
管理的道路上,而是发生在被告巴士公司享有使用权利和负有管理责
任的汽车总站,该总站已脱离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因此,
本案虽然发生了车祸,但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本案交通部门
作出的事故结论是正确的。
3 车辆所有人善意让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不幸发生交通事
故,车辆所有人是否应当赔偿搭乘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
损失?
[案情简介]
被告孔立伟从河南省开封市当地二手车市场交易所购买了一辆旧
的天津 130 型双排座客货两用车,用于跑运输业务。2007 年 3 月 24
日,被告孔立伟赴外地送货途经某村时,原告曾平在路边拦车,请求被
告孔立伟带其进城。被告孔立伟起初不同意,后在原告曾平的一再请
求下,被告孔立伟同意让其搭顺风车。原告曾平上车后,被告孔立伟让
其坐到后排(前排座位上还有另一名乘车人)。原告曾平不听被告孔立
伟的劝告,坚持坐到前排,致使该车前排两个座位上挤了三个人。当车
行驶到某县城城乡结合部时,因车速太快,客货两用车与在前面行驶的
载货卡车追尾。两车相撞造成的冲击力将坐在外侧的原告曾平摔出车
外,导致其身上多处骨折和外伤。在抢救和治疗的过程中,共花去医疗
费 18,670 元。原告曾平要求被告孔立伟赔偿其医疗费和其他经济损
失。但被告孔立伟认为原告曾平是无偿搭车,并且自己曾告诫原告曾
平不要坐到前排,以免发生危险,原告曾平不听其劝告,坚持坐到前排,
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告曾平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原告
曾平找其多次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曾平认为,2007 年 3 月 24 日,自己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乘
被告的车辆前往城区,后因被告驾驶的车辆速度太快,与前面驾驶的大
货车发生追尾,由于两车相撞的冲击力将自己从被告的车上摔下来,导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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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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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自己身上多处骨折和外伤,花去医药费 18,670 元。这件事故的发生,
是由于被告超速驾驶所致,因此,自己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虽然
自己是无偿搭乘被告的车辆,但无偿搭乘并不是交通事故免责的情形。
综上,自己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自己的诉讼
请求。
被告孔立伟认为,原告是无偿搭乘自己的车辆,对于出现的交通事
故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何况,在上车的时候,自己就让原告不要挤在前
排,让原告坐在后排,原告坚持要坐在前排,才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原
告不听劝告的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故原告对事故造成
的经济损失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自己不同意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
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平虽然是无偿搭乘被
告孔立伟的车辆,但这并不能免除被告孔立伟的义务。被告孔立伟既
然同意原告曾平搭乘自己驾驶的车辆,就和搭乘人原告曾平之间形成
了一种无偿服务的合同关系,被告孔立伟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安全运
送的义务。被告孔立伟在运送过程中未能履行此义务,就要承担因此
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孔立伟违章造
成的,其有重大过错,因此,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但在本案中,原告曾平不听被告的劝阻,坚持要挤在车辆的前排座位,
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自己的行为存有
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自己的经济损失理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
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双方应当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承担
50%。据此,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经济
损失 9335 元。
[争议焦点]
车辆所有人善意让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车辆
所有人是否应当赔偿搭乘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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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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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好意同乘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同乘分为
有偿和无偿两种。有偿的同乘者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了损害,其损
害赔偿问题,可按照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处理。无偿
的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要确
定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两者之间的关
系不应当界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
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
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的法律责任。在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
间不存在这种约束。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一开始就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
搭乘要求,后来在运输过程中,又因为某种原因造成其不能将同乘者运
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车,则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
任。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邀约与承诺的关系。在
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
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
送达目的地的义务”。这是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乘,其权利受到了
限制。其不享有目的地的到达权,但其人身和财产权利并不因其无偿
搭乘的行为而失去法律保护。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自
己甘愿承担风险,机动车驾驶人也不能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于不顾。因此,好意同乘的行为不能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免责事由。
综上,机动车驾驶人对好意同乘者应当承担在运输过程中保障其
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好意同乘者的人
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了损害,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
题,要区别不同的情况:第一,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
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其不承担损害赔偿
的连带责任。第二,如果交通事故是由于搭乘好意同乘者的机动车驾
驶人造成的,其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
偿份额要斟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
中没有过错,承运人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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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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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如果
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可按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承运人的
责任。但承运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当低于 40%。这符合“优者负担
风险”的原则,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机动车驾驶人责任的立法精
神相吻合。如果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
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因此,在本案中,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被告孔立伟的违章
行为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43 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
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可见,
被告孔立伟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此次交
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搭乘人原告曾平不听驾驶人
被告孔立伟的劝阻,执意坐在客货两用车的前排,也有过错,所以应当
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由被告孔立伟承担原告曾平 50%的经济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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