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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的所有人对第三人的损失 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04-09 信息编号:1339732 收藏
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伤及第三人,车辆的所有人对第三人
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以及
[案情简介]
被告唐晓虎是北京市星光贸易公司销售部的经理。2007 年 5 月 15
日,被告唐晓虎驾驶私家车陪妻子到市中心繁华地段商场购物。在返
回的途中,被告唐晓虎由于与妻子聊天,注意力分散,在一小巷与马路
交叉口拐弯时与被告李国庆驾驶的一辆微型面包车相撞。由于被告李
国庆的车速较快,受撞后偏离原行驶方向,撞到正骑自行车经过该路口
的原告张洪章,致其倒地后受重伤。被告唐晓虎与被告李国庆亦在事
故中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后认定,肇事双方
均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据“过失相抵”的原则,两车相撞导致的经济损新版法律直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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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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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由各自承担。对于原告张洪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害,公安
机关认定由直接致害人被告李国庆承担责任。鉴于被告李国庆是在与
对方车辆相撞后致原告张洪章损害的,故不提请检察机关追究其刑事
责任。被告李国庆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提请上级公安机
关进行行政复议。上级公安机关经审查后,维持了原公安机关作出的
责任认定。
原告张洪章认为,2007 年 5 月 15 日,被告唐晓虎与被告李国庆两
车相撞,将正在骑车的自己撞成重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自己完全没
有过错,故被告唐晓虎和被告李国庆对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两被告对自己的伤害行为属
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现在两被告互相推诿责
任,都不想承担赔偿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鉴于此,原告张洪章依
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二被告承担自己的医
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合计 20 万元。
被告唐晓虎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纯属被告李国庆的超速行驶所致,
而且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已经作出由被告李国庆向原告张洪章承担赔偿
责任的决定,从这方面可以看出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原告
的经济损失,自己完全支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综上,
自己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应由被告李国庆承担原
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自己承担赔
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国庆认为,(1)交通事故中被告唐晓虎也存有过错,应当和
自己共同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而且现在自己家庭比较困
难,原告可以先行要求被告唐晓虎承担赔偿责任。(2)在本案中,原告
张洪章提出 20 万元的诉讼请求,其提出的赔偿数额太高,不符合法律
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唐晓虎与被告
李国庆违章驾车相撞造成原告张洪章重伤,理应承担对原告张洪章的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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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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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原告张洪章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不符合法
律的有关规定,对于部分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在本案
中,由于被告唐晓虎与被告李国庆是交通事故中的共同侵权人,应当对
原告张洪章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 1 项、《民法通则》第 106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唐晓虎和被告李国庆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
计 10 万元。上述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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