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 年 11 月 24 日,被告李新成驾车前往市区接货。进入市区后,
被告李新成沿市区的主干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北京大学大门口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167
时,适遇学生郑某骑自行车冲出校门,由东北向西南横穿马路。被告李
新成一开始没有注意,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当与郑某的自行车接近
时,被告李新成才有所警觉,在慌乱中,被告李新成急忙向左打轮,避免
与郑某相撞。结果,被告李新成的卡车逆行冲入了道路另一侧的非机
动车道,将骑自行车的吴某撞倒。卡车从吴某的身上轧过,致其当场
死亡。
吴某的父亲吴胜利认为,2007 年 11 月 24 日,被告李新成驾车为了
避让横穿马路的郑某,在慌乱中将车开入非机动车道,将吴某撞死,在
此次交通事故中,吴某没有任何过错,对于吴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理应由被告李新成和被告郑某承担。吴某是自己好不容易培养起来的
大学生,而且吴某也是自己唯一的儿子,现在吴某死亡的事实,对于自
己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吴某的母亲现在也整天泪流满面、精神恍
惚。可见,吴某的死亡已经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根据法
律的有关规定,上述二被告应当承担自己家庭的精神损失。鉴于此,吴
胜利于 2007 年 12 月 15 日依法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被告李新成和被告郑某承担吴某的安葬费、死亡补偿金、误工费、精
神损失费合计 16 万元。
被告郑某认为,2007 年 11 月 24 日,自己骑车从学校门口出来,前
往对面的超市购买生活用品。此时,被告李新成的车辆开了过来,离自
己越来越近,被告李新成此时已经意识到可能要撞上自己,就急忙向左
打轮,冲入了非机动车道,将吴某撞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引发事故
的原因并不是自己造成的,而是被告李新成造成的。被告李新成在驾
驶车辆的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而且在出现紧急情况下,未能采取合
理的避让措施,故被告李新成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综上,自
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存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吴某死亡的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吴胜利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新成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引发的原因就是郑某骑车横穿马
路,而且当时郑某骑车横穿马路的车速相当快,自己为了避免撞伤郑
某,在紧急情况下,只能向左打轮才可以避让郑某,可没想到自己的车
辆会冲入非机动车道将吴某撞死。自己避让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根新版法律直通车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
168
据紧急避险的有关法律规定,自己不应承担吴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应由
引起险情的人,即郑某承担吴某死亡的赔偿责任。但自己可以从人道
主义上对吴某承担部分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李新
成与被告郑某都应当承担吴某死亡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郑某
违反交通规则,贸然横穿马路,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的险情。因此,被
告郑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被告李新成在出现
险情后,处置不当,未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具有
一定的因果关系,在紧急避险的意义上属于避险不当。综上,此次交通
事故应当由被告李新成与郑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吴
胜利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 38 条、《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109 条、第 129 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李新成赔偿原告吴胜利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合计 8
万元;
二、由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吴胜利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合计 8
万元;
三、限上述二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赔偿原告的上述
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