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44 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
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因此,在本案中,被告
唐晓虎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与他人聊天,注意力分散,没有尽到机动
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高度注意的义务,其主观方面存有严
重过错,故应当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的被告李国
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依法“减速慢行”,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
过错。因此,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第 1
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
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 45 条第 2 项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
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
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认定当事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各
自负担自己的损失是正确的。新版法律直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