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正确认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责任,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紧急避险。
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
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169
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构成的必要条件有:(1)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损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
(2)必须受到现实危险的威胁,即危险必须现实存在,且已威胁到上述
合法权益的安全。危险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可能是不可抗力、意
外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导致危险、饲养动物导致危险等。必须是
危险正在发生,如危险尚未发生或危险已过去,就不再适用紧急避险。
(3)紧急避险损害的对象不限于危险制造者,因为紧急避险中危险的原
因可能来自自然原因,没有制造者,也可能有人为制造者,但紧急避险
不限于指向危险制造者。(4)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如果
在当时的情况下,依交通作业人的一般技术水平标准,本可以不损害他
人合法权益而达到避险目的,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却远远超过
了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则避险人仍需负担赔偿责任。(5)紧急避险
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害利益。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判断,如
为了保全自己生命而不惜牺牲他人生命,为了保全自己运载的少量货
物而损害国家重要资财等都构成避险过当。
我国《民法通则》第 129 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
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
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
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
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对于造成交通损害者来说,如果紧急避
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不是迫不得已采取的或保
全的利益不是大于受损害利益的,则紧急避险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当事
人仍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紧急避险的险情是由第
三人引起的,紧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要求,则构成避险人免责事由,
而由第三人负担民事责任。如紧急避险的险情系自然原因引起的,紧
急避险又符合上列要件,原则上应构成免责事由,但根据情况,也不排
除避险人按公平原则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38
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
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
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新版法律直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