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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人是否享有对保险标的的检 查权?
    2020-09-14 信息编号:1156938 收藏
答: 根据 《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的
规定,可知被保险人在生产和生活中,应
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负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同时,基
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和自己经营收
益的考虑,按照合同约定,保险人享有一
定的检查权,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
进行检查,并针对保险标的存在的不安全
因素和隐患,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书
面建议。此外,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
还可以实施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因此,
保险人享有对保险标的安全状况的检查权。
  • 投保人故意隐瞒身体状况的,保 险人还用承担责任吗?
    答: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约且不承担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09-14
  • 合同效力中止的,该如何恢复法 律效力?
    答: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的,投保人按时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已到期的部分保费的,保险合同不会因为投保人暂时逾期未交费用而...
    09-14
  • 正式保单尚未签发时发生事故, 合同是否成立?
    答:正式保单签发之前,合同已成立。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知办理保险的一般程序是,保险公司多以口头方式告知投保人保险相关事宜,投保人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投保单并签字,待保险公司核保通...
    09-14
  • 对争议条款有多种解释的,怎么 办?
    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可知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其格式条款一般由保险人单方面制定并反复适用,投保人在签订过程中只有接受与否的选择权。故在对部分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
    09-14
  • 保险合同可以再保险吗?
    答:保险合同可以依法进行再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再保险又称为分保,是保险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基础上,将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部分风险和责任以签订分...
    09-14
  • 什么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宽限 期?
    答: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宽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险单中保费支付方式采用分期支付时,首期保费支付后,部分保费到期没缴纳的,保险合同不能因为投保人暂时逾期未交费用而失效。保险人给予投...
    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