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亮(系被告张强、张敏之兄)于 2002 年 7 月大学毕业后,被
分配到外市工作,并在当地安家落户。被告张强于 2003 年 7 月大学毕
业后,被分配到市日用化工厂工作。其妹张敏也已结婚,和其丈夫居住
在一起。家中老父已早年病故,因此被告张强与其母亲王某共同生活。
2005 年 8 月,王某病故。原告张亮、被告张强和被告张敏三人一起
为母亲办理了丧事。在办理丧事期间,原告张亮用自己的 5000 元钱偿
还了母亲已经到期的借款。在商量遗产继承问题时,原告张亮当即表
示,自己因在外市工作,没有对母亲尽多少赡养义务,而且母亲死后,没
有留下什么值钱的东西,因此自己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由被告张强、被
告张敏二人均分,而未提及偿还母亲借款 5000 元之事。
原告张亮走后,被告张强、被告张敏二人开始清理遗物,在母亲的
一件旧衣服里发现了一张 4 万元的定期存折,于是二人便各分了 2 万
元。其他的衣服、家具等也都折价进行了均分。过了一段时间后,原告
张亮在一个偶然机会得知母亲还遗留有 4 万元的存款。认为被告张
强、被告张敏二人欺骗了自己,隐瞒母亲的财产,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
规定重新分割遗产。但此时被告张强所分得的 2 万元遗产已作他用,
无法返还而重新分割。
原告张亮提出自己偿还了母亲 5000 元债务,并要求在此中得到补
偿。而被告张强、张敏则认为,原告张亮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其继
承权因此而消失,因此他无权再提出分割遗产并要求补偿其偿还的
5000 元债务,拒不同意和原告张亮共同分割母亲的遗产。为此,原告张
亮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判决,承认自己的继承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第二部分
案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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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50 条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
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
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
承认。”依此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在遗产处理
即遗产分割以前表示反悔的,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来决定放弃继承
人是否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如果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权以后,遗产已
经进行了分割,这时放弃人若表示反悔,则不予承认。本案中,原告张
亮对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反悔,是在遗产分割后,因此不能予以承
认。
关于原告张亮是否可以要求被告张强、张敏对其偿还的 5000 元债
务从遗产中补偿的问题,我国《继承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继承人放
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
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 51 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按
照以上规定,放弃继承人可以不负责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原告
张亮提出的对其偿还的 5000 元债务应当予以补偿的要求,应当予以支
持。据此,人民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张亮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的诉讼请求,其放弃继承权的
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二、原告张亮为其母所偿还的 5000 元债务,应由被告张强、张敏二
人共同承担;
三、被告张强、张敏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 5 日内给付原告张亮
5000 元作为补偿。
[争议焦点]
1. 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作出了重大误解而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是
否可以撤回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而要求重新分割遗产?
2. 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能否请求分得遗产的继承人补偿其履行的
遗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