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 411 号)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中央编办发〔2005〕15 号)的有关规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
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
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
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
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
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
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成立事业单
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2)有规范的
名称和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3)有稳定的场所;(4)有与
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10
劳动合同法问答
金;(5)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和法律、政策规定;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