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
250 号)的有关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
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
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
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2)有规
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
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
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 10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
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 3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