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不受用
人单位指挥的例外情形: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
控告。
违章指挥,是指用人单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等既
定规则指挥劳动者工作。一般来说,各项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
程在制定时不仅要考虑提高工作效率,更要考虑对劳动者的安
全保护,在工程建筑、机械制造、石油化工等行业尤其明显。如
果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势必会给劳动者的生命
或身体健康带来威胁。如果企业明知违章仍指挥劳动者从事被
禁止的行为,往往存在主观上无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
康,是极度不负责任的表现。
强令冒险作业,是指用人单位明知存在较大风险而不顾劳
动者反对仍然命令劳动者进行该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57
劳动合同法问答
是指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存在高度风险,很可能会对劳动者的
人身造成损害。
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劳动者
当然的权利,自然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用人单位也
不得将其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拒绝行
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处分劳动者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侵犯。用人
单位对劳动者监督、管理、指挥的权力,和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
康权相比,当然是劳动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优先。用人单位有
为劳动者劳动提供适合的劳动条件的义务,劳动条件不适于劳
动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提供劳动。劳动条件危害劳动者的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者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批评,
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错误行为直接提出意见。检举,是指
劳动者向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揭发用人单位侵犯劳
动者权益的行为。控告,是指劳动者向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其他
国家机关告发用人单位侵犯其权益的行为。
安全第一是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
针。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促进生产。当前在我国有一些企
业的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不落实规章制度、施工作业瞎指挥等
问题严重存在,屡禁不止。以一些煤矿企业为例,一些企业主只
想赚钱,不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劳动保护设
施都没有,让职工整天在险情下作业,这是导致企业中发生事故
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必须引起重视,坚决予以纠正。有些职
工迫于某种压力不顾安危,冒险作业,这也是错误的。劳动者应
当坚持原则,遵守制度,安全生产,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
每一名职工、每一个企业都重视安全生产,各种事故才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