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
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部分无效发生的情形,如上所述,只限于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两种情
形,而不包括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后者
只能是无效。因为前两种情形下可能都只是劳动合同的某一条
款无效,而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
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是自愿订立的劳动合同,由此,劳动合同
的内容都归于无效,而不存在部分无效。
(二)允许部分无效,对稳定劳动关系,有积极意义。劳动
合同部分无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不因劳动合同
某一条款的无效而判定整个劳动合同无效。允许劳动合同当事
人对无效条款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修改,以继续
履行劳动合同。这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三)部分无效,因无效的条款不同,处理办法不同。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无效的条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作相应的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免
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当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