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
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是劳动合同无效或者
部分无效的确认机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确认,是
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非专门人员无法胜任。同时,这个问题
的提出,即表明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当事
人都无法说服对方,而都能为双方当事人接受的就是作为劳动
争议处理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无效或者
部分无效进行确认,与两个机构处理其他案件一样,都是被动
的,而不能主动审查。只有当劳动合同当事人提起确认申请时,
两个部门才按照程序予以受理。即使劳动合同明显无效,如果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没有出现问题,劳动合同当
事人未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两个机构也无法主动51
劳动合同法问答
介入劳动关系来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劳动合同效力
问题往往是在发生其他争议后附带提起的。
(三)如上所述,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也需要劳动合
同当事人提出申请,与其他劳动合同争议一样,在程序上也应当
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即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