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
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
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
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
费用。”
(一)在服务期内提供劳动的义务。如果没有服务期的约
定,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提前 30 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属于违约,无需承44
劳动合同法问答
担违约责任。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也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但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
期限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仍不能终止,必须续订或者重新签订
劳动合同,以保证服务期的完成。
(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如果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
定,则必须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约定,但
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
定,违约金的最高数额是等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劳动者违约后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
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培训费用 1 万元,服务期 10 个月,则
每月分摊 1000 元;如果已经履行 5 个月,则违约金不得超过尚
未履行 5 个月服务期所应分摊的 5000 元培训费用。
之所以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作出限制,是为了防止
用人单位约定高额违约金,使得劳动者无力支付,从而限制劳动
者的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