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
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所有的劳动者都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这至少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内,劳动合同解除,不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
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该劳动者时,不得约定试用
期。已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虽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
已经了解了该劳动者的人品与基本劳动技能,再次招用,不能
试用。
(二)已经过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岗位发生
变化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其原因在于岗位变化与劳动者人
品和基本劳动技能无关。
(三)已经过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解除,不
管是用人单位解除还是劳动者解除,用人单位再次招用劳动者
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曾经解除,用人单位依然招用该
劳动者,说明用人单位认定该劳动者可以胜任工作。40
劳动合同法问答
(四)已经过试用期,劳动合同续订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
位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到期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原劳动合同条件再续延劳动合同期
限,则不需也不能约定试用期。
(五)已经过试用期,劳动终止后一段时间,用人单位再次
招用劳动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劳动者在用人单
位又工作一段时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已经足够了解,而为用人
单位所了解的劳动者人品和基本技能是比较稳定的,不会轻易
变化,所以无需再次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