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两
者的起始时间也不一定相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
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还规定,用人单位32
劳动合同法问答
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在实践中,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劳动者和用工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之间的关系,有三种情况:1. 建立劳动
关系时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 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也就是
开始用工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 在开始用工一段时间后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在第 1 种情况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与建立劳动关
系的时间是相同的。在第 2 种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早
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在第 3 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在开
始用工 1 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关系,尚在法律许可的时间段内。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关系的时间晚于开始用工
1 个月,但是在开始用工之日起 1 年之内的,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 2 倍的工资。如果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关系的时间晚于开始用工之日
起 1 年的,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
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 2 倍的工资,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与劳动者之间已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