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为什么规定在一定情况下
法律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
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最终目的是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
定。在目前《劳动法》的规定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后,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终止
情形,用人单位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
是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签订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种情况下,部
分用人单位利用上述规定,选择与劳动者订立短期劳动合同,这
样的好处是合同期限不长,终止既方便,又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这就导致劳动合同期限非常短,降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
度,对劳动者不利,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据抽样调
查,期限为 3 年以下的劳动合同达到了 60%。为引导企业和劳
动者用真正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使用劳动者的需要、劳动
者的技能等因素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限制用人单位仅为降低用
工成本而采取短期化的行为。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角度看,任何一个劳动者在某个企
业工作较长时间后,会逐步形成针对所在企业的一些专用性技
能,其中包括在本职工作上逐年积累的各种工作技能和经验,对
企业内部外部状况的了解,对企业所在行业发展趋势的把握,等31
劳动合同法问答
等。如果用人单位为追求短期利益,比如降低用工成本,而导致
劳动者流动率过高,会造成劳动者专用性技能的浪费,从而降低
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能力。同时,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也使劳动
者能够放心地投入到工作中,积累专用性技能。因此政府有必
要加以规定,加强长期劳动关系的比重,以减少全社会人力资源
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