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用人单位
对劳动者进行全面考察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
1.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
者约定试用期,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
不能单方规定劳动者的试用期。
2.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间。试着使
用,故称试用。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利也与试用期满后不
同,但这只是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权利相应的平等权利。试
用期内,劳动者可以根据对用人单位的考察决定去留,但即使不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可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主要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
察的期间。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主要考察劳动者的人品和基本技能。
3.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相对非试用期容易。
(二)确定试用期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规定:“劳动合同期限 3 个月以上不满 1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 1 年以上不满 3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2
个月;3 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超过 6 个月。”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 之所以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确定试用期长短的依据,一
方面是因为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预期的合作时间,与相互之间
的相互信任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以劳动合同期限作为确定试
用期长短的依据,简单易行,便于操作。
如前所述,试用期主要用于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的人品和39
劳动合同法问答
基本技能。人品难以在几个月内了解清楚,所谓“日久见人
心”,但一个人的日常习惯,可以在短时间内了解。基本技能,
对简单劳动者来说非常容易判断,只需了解劳动者的体力、反映
速度、身体协调性等即可,而这些方面是可以在短时间内了解
的;对于复杂脑力劳动者来说,相应的岗位往往需要有关知识技
能证书,也容易比对出结果。不考虑人品因素,试用期,最理想
的应该是以劳动者工作的岗位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但以岗位确
定试用期存在工作岗位难以一一列举归类,无法量化的缺点。
2. 在一定情形下,禁止约定试用期。
3. 上述规定中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包括 1 个月在
内;规定中的“1 年以上”、“3 年以上”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