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协商。《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
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
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
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
有关规定。”
重新协商,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由于第一次协商订立
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而在平等自愿
的前提下第二次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进行协商。双方
协商一致的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必须履行。
进行重新协商的条件是,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37
劳动合同法问答
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了争议。
1. 双方已经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劳动合同已经生效,并
已经开始履行。劳动合同未生效,或者没有开始履行的,不存在
重新协商的问题。
2. 已经生效并开始履行的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
等标准约定不明确。首先是劳动合同缺少核心条款,其次是由
于缺少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劳动合同核心条款导致劳动合同
难以履行。
3.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缺少核心条款出现了争议,即双
方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应当履行的标准意见不一致。如果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双方未出现争议,则劳动合同继续履
行,无需重新协商。
(二)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
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
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
项书面协议。
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除具备重新协商的条件外,还需协商不
成。如果双方经重新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即按照双方协商一
致的意见履行,则不会出现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问题。
(三)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或者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报酬方面,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同工同酬,对岗位相
同的劳动者,适用同一工资制度。实行同工同酬的条件,除具备
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满足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
合同未规定的条件。
劳动条件等标准方面,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
规定的话,则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劳动条件等标准。国家有
关规定,包括《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包括38
劳动合同法问答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