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
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
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以上各项约定条款
仅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考,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被法律
法规禁止,都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用人单位对劳
动者进行全面考察以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
竞业限制通常被企业用来作为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竞业
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任职期间或者
离开岗位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
企业同类的经营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
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36
劳动合同法问答
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
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补充保险是在基本保险制度之外存在、发展的各种社会性
保险措施的总称,一般指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补充
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国家强制、
政府承办、普遍保障、公平、政府承担最终责任等特征,而补充医
疗保险则依据特殊需要设立、根据权益享受相应待遇、依法独立
承办、自负经营风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
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
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
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福利,是指企业为了保留和激励员工,以提高和改善职工生
活水平和工作条件为目的的,以非工资形式支付的报酬,福利的
形式包括保险、实物、培训、带薪休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