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
定。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既可以高于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可以与
该工资相等,也可以低于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法定的
最低标准。
(二)关于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
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
资,既不能低于相同岗位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也不能低于劳动合
同约定工资的 80%。同时,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
上述规定中的“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是指与该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的岗位相同的劳动者中最低的工资。“劳动合同约定
工资的 80%”中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是指该劳动者与用人单
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法》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因为实践中部分
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支付劳动者工资过低,侵害了劳动者的权
益。试用期的工资可以比试用期期满后的工资略低,但应考虑
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情况。如果劳动者虽在试用期内但提供与非
试用期劳动者同样的劳动,此时支付其工资较低,并无合理性。
上述规定旨在通过设定最低标准解决试用期内劳动者工资偏低
的问题。42
劳动合同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