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
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
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一)服务期,是指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
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
同中或者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该用人单位提供43
劳动合同法问答
劳动的期间。
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与劳动合同自生效之
日至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也不相同。后一种意义的劳
动合同期限由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无需用人单位履行特
别义务即可约定,而服务期必须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履行了特
别义务,才能约定。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未必一致。二者一致时,固无问题。
二者不一致时,有两种情况,一是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二
是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当然
没有问题,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应当优先适用服务
期,因为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应当优
先适用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般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
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或者重新签订
劳动合同。
(二)约定服务期的条件。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约定服务
期,应当是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外提供专项培训
费用,对劳动者进行的专业技术培训。就是说用人单位提供培
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培训,该专项培训费用是在国家规定提取
的教育经费之外的,专用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