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中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
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1. 竞业限制的人员必须是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技术
人员。
除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
人员也为竞业限制人员。
2. 竞业限制人员必须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3. 将竞业限制人员限制在上述范围,是因为竞业限制的适
用有其弊端,不能无限制的扩大范围。劳动者,尤其是年龄较大
的劳动者,往往在长年的工作之后,只掌握一门劳动技能,又无
法很快学习新的技能,禁止其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
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又禁止其自己
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
务,其赖以生存的技能将无法发挥作用。有此弊端,所以必须将
竞业限制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
(二)关于竞业限制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46
劳动合同法问答
第二款中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这是竞业限
制的最长期限,可以比 2 年短,但不能比 2 年长。也就是说,即
使竞业限制期限超过 2 年,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2 年之后,竞
业限制人员即可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
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
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