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
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
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关于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发包组织,是指属于《劳
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179
劳动合同法问答
等经济组织。本条规定的个人承包经营者,是指承包经营发包
组织的项目或者业务的自然人。在现实中,有的具备用人单位
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为了规避直接用工的劳动法义务,将其生产
经营中的某个部分发包给某个个人,由承包人直接用工完成所
承包项目并承担劳动法义务,由于个人承包经营者履行劳动法
义务的能力一般弱于发包人(甚至无用人单位资格),时常使劳
动者权益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