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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如何处理?
    2023-12-07 信息编号:1328044 收藏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
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
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一)关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 1988 年 6 月公布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97 年 11 月 19 日公布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 1987 年
8 月 5 日公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例如,《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
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
其他企业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准
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需要办理企业
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
事经营活动。2002 年 12 月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
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从事无照经营。
本条所称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是指具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单位:
1.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2.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176
劳动合同法问答
3. 被吊销营业执照,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4. 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
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合
法用工主体,不得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现实经济生活
中仍存在一些无照经营、非法用工的现象,由于不具备合法经营
资格的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劳动者的权益也因此受
到影响,很难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