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
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
违反法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或者程序,即在违
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不具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规定情形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关于劳动者承担赔
偿责任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
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 号)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
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
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
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