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
明。由于劳动关系的特征,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有忠诚
义务和保护义务的特殊要求。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掌握了
劳动者的支配权,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具有职业依附性,正是
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衍生出劳动者的忠诚义务。进入
劳动过程后,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力的使用关系。由于这种劳
动能力是存在于劳动者的身体之内的,因此劳动关系就其本来
意义不说是一种人身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者地
位,基于对弱者的保护,又衍生出用人单位的保护义务。忠诚义
务和保护义务非常广,根据学界的理论,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有三
种:服从义务,即受雇人在劳动中应服从雇主的指挥监督;保密
义务,即受雇人不得泄露雇主的经营秘密;增进义务,即受雇人
在劳动过程中应以谨慎注意义务对待劳动。用人单位保护义务
是与劳动者忠诚义务相对应的一种义务。由用人单位负担的某
些保护义务在被国家法律予以规定时,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
义务,是国家干预的结果。用人单位的保护义务包括:真实告知168
劳动合同法问答
的义务、对雇工隐私保密的义务、办理解雇手续、出具劳动合同
解除或者终止证明书的义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证明书又称离职证明书,即在劳动
者离职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记载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
工作经历以及双方劳动关系不再存续的证明。由用人单位向劳
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此做了规定。例如,
法国《劳动法典》规定:劳动合同到期,雇主应当向劳动者签发
一份证书,其内容为该雇员上岗日期与离岗日期、工作性质或者
在相应情况下,先后从事的工种性质以及从事这些工作的时间。
日本《劳动标准法》规定:当工人退职要求证明其受雇期间、职
业种类、在企业中的地位以及工资的时候,雇主应立即发给证明
书,工人未要求证明的事项,不得记入证明书内。美国《劳动基
准法》、韩国《劳动基准法》、沙特阿拉伯《劳工法》也都明文加以
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尚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证明书的完整、明确的规定,只有 1999 年国务院公布的
《失业保险条例》从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角
度,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
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也引发劳动者再次就业应持
有离职证明书、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书的社会
议论和呼声。借鉴国际经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动者
的权益,《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证明书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
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169
劳动合同法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