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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处理
    2023-12-07 信息编号:1328045 收藏
2002 年 12 月国务院公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4
年 11 月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中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
格的用人单位规定了以下处理措施:
1.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据《劳动保障监
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
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接受举报投诉以及专项检查
等形式,对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
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
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
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
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
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等。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纠正和处罚。同
时,对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的,《劳动
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的上述规定177
劳动合同法问答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包括依照条例对无照经营的劳动用工行为进
行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2. 不具备合法资格的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
以查处取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各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
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
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
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
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责令停
止相关经营活动,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
解有关情况,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
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
品(商品)等财物以及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等职
权。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
收违法所得;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
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
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 2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
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
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