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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对受损害的劳动者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12-07 信息编号:1328048 收藏
对于受损害的劳动者,究竟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
存在三种不同意见:一是劳动者与发包组织存在劳动关系,发包
组织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其理由是,发包组织实行承包
经营责任制,是其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方法。发包组织与
个人承包经营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赋予个人承包经营权,但并
未使发包组织的主体发生变化,个人在承包经营过程中的行为,
仍是发包组织的行为。根据表见代理的原理,如果个人承包经
营者以发包组织的名义招用劳动者,发包组织不反对的,或者被
招用的劳动者有充分理由相信该承包经营人是代表发包组织
的,应当认定被招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对此,劳动保障部 2005 年 5 月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
事的通知》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
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
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
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
是如果确认劳动者与发包组织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势必给劳动
者进入发包组织的劳动关系造成了“宽进”的后果,使发包组织
被动招用大量从未计划招用的员工,显然是不公平的。劳动者
是由个人承包经营者招用的,应由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雇主责
任。按照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体制,由于个人承包经营者不具备180
劳动合同法问答
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难以将个人承包经营者和被招用劳动者
之间的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建议将个人承包经营者和
被招用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视作劳务关系,由民事法律予以调
整。三是将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视作一个整体,对受损
害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采纳了第三种
意见,主要的考虑是:一是,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至
于因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推诿而使劳动者权益受损;二是,有利
于引导发包组织规范用工,减少通过发包给个人而间接用工的
现象;三是,也有利于规范发包组织和承包者之间的承包经营关
系,促使发包组织尽可能的发包给有经营资质的组织来承包经
营,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当前建筑施工市场等方面秩序混乱的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