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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的聘用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2023-12-07 信息编号:1328054 收藏
从劳动法理论上分析,改革后的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性质
实际上已从原来的行政法律关系趋同于劳动法律关系,聘用制
度与劳动合同制度并无本质区别。具体表现在:
第一,人事聘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关系相同。改革后的事
业单位人事聘用关系的建立,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
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用人员与工作有关
的权利义务,已由过去的政府指令转变为基于私法原则建立,并
实行公开招聘和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选择。这标志着人事关系
的市场化,与劳动关系具有同质特征。
第二,人事聘用关系的性质与劳动关系相同。改革后的事
业单位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对其工作人员具有解聘等管理权,
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存在从属关系。管理者与一般劳动者由于
利益差异产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加大,反映出事业单位的人
事关系需要市场法律的调整。
第三,人事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内容相同。事业单位的
聘用合同内容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职责要求、岗位纪律、
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
用合同的责任。这些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四,人事聘用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解除相同。改革前,事业
单位和劳动者的人事关系是建立在公法基础上的,双方均无单
方解除人事关系的权利。改革后,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实行了聘
用制,而聘用制的最大特点是打破了终身制,事业单位的人事聘
用关系基于私法建立,也可以基于私法消灭,双方当事人都拥有
单方解除权。当事人双方解除权的拥有,标志着计划经济时期
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终身依附关系实质上的消亡。此外,186
劳动合同法问答
聘用合同在解聘的条件和解聘经济补偿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衔接
等,都与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范相一致。
第五,争议处理的程序趋于一致。改革前,事业单位的人事
争议不仅少,出现后也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政方式解决。改
革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争议由专门的仲裁
机构按照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处理。这实质上与劳动争议仲裁的
性质相同。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人事仲裁程序的封闭性即
裁决为终局决定,日益暴露出不足。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 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
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实施为事业单位人事争
议处理结果的救济及执行提供了法律途径,也表明人事争议与
劳动争议在本质上具有相同性,今后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在处
理程序上将趋于统一。
第六,从改革的发展脉络和趋势分析,劳动人事一体化已是
不可阻挡的趋势。我国改革发展的过程,决定了劳动立法应该
朝着适用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动者的方向发展,以逐步形成统
一的劳动人事法律规范。
从《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各方
面基本一致认为,改革后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关系与劳动法
调整的劳动关系在本质上相同,聘用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更无
本质的区别,完全符合劳动法调整对象的法理特征。因此,《劳
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纳进了调整范围,从而也确立
了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法律基础,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一
是规范了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使事业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得到切实的保护;二是有利于降低立法成本,节约执法成本;三
是有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使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与其187
劳动合同法问答
他劳动者处于同一法律调整范围内,对促进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的建立和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保障劳动权的平等,具有巨大的
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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