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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 者合法权
    2023-12-07 信息编号:1328049 收藏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
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
行为的表现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
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
进行监督管理。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
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181
劳动合同法问答
(1)玩忽职守;(2)滥用职权;(3)徇私舞弊。
1 玩忽职守。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所谓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去履行其
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不遵照法律制度对职守的
要求,而擅离职守未尽职责,或行为人没有承担法律或者职务所
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所谓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
应当恪尽职守,但由于工作马虎,草率从事,搪塞敷衍,极不负责
任,没有将应当履行好的义务正确履行。就行为方式上看,不履
行职责,主要表现为不作为方式;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表现为
作为的方式。例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于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
对经发现的违法的劳动规章制度,未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即属于
玩忽职守的行为。
2 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有以下两层含义:
(1)不正当地行使职权。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
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罚款
处罚,就是滥用职权。
(2)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使了不应该由本人行使的权
力。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
《劳动合同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一名劳
动者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超出 5000 元
的数额上限的罚款决定,或者作出本应由工商行政部门作出的
“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都属于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