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条例》有规定的,按《条例》的
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工伤保险费征缴规定的,按照《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
规定处罚。
由于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基数不实而造成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采取违法手段,严重妨碍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
的,以及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