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关法律文书的,应附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
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工
作单位、或其居住地居委会代收。收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由其文件收发处签收。代收人
要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第四十二条 不能直接送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
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法律文330
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则视为送达;
(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