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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外执行
    2019-03-23 信息编号:820682 收藏
(一)监外执行的概念和条件
监外执行,指在监狱内服刑的有期徒刑罪犯,因符合法定的
原因,而暂时解除其监禁状态,并在监外继续执行刑罚的一种刑
罚执行变更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其他有关
法规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可暂予监外执行:
(1)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执
行有期徒刑五年以上,或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刑期(已减刑的,按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疾病,
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好的,
可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但是,下列罪犯不准监外执行:
(1)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尚未减为有期徒刑的;
(2)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罪行严重、民愤极大的。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重要案犯、
累犯、惯犯,应从严控制适用监外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监狱机关对需要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情况要逐一审查
确认。对身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罪犯, 必须要由省级人民政
府指定的医院出具证明文件,如符合条件监狱就提出暂予监外执
行的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
关审核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对监狱提出的意
见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批
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执行监督机关和原判
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监狱机关收到该决定后,为被批
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办理出监手续。
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
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
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三)监外执行罪犯应当遵守的主要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
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由交付执行的监
狱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接受
社区矫正,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
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
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
员应当及时报告。
2.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
交病情复查情况。
3.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
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
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
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
超过一个月。
4.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
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
出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
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
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
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
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5.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
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
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6.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
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
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四)对违反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的处理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1. 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 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
正的;
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
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
的;
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
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
作出决定:
1.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
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
正的;
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 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
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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