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
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
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刑满释放人员
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安置,采取了一系
列的措施。在罪犯刑满释放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支持和配
合监狱管理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在罪犯刑
满释放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其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
岗位信息,刑满释放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
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
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当然,社会对劳动者素质要求会越
来越高,劳动就业的竞争也会越来越强,这就要求罪犯在服刑期
间,要努力学习文化技术,力争掌握一定专业知识和生产技能,
为刑满就业创造条件。
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
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会将其纳入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满释
放人员在服刑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刑满
释放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被
判刑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就业
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
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判刑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满释放人员,可按服刑前的标准
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农村籍的刑满释放人员,在刑满回到原籍居住地后,相关部
门会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
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
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作为刑满释放人员,要体谅政府有关部门的困难,积极做一些力
所能及的工作,尽量减轻政府的负担。
对于刑满后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行
使被剥夺的权利。除此之外,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
平等的权利,这反映了政府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权利给予了充分的
保障。但是,社会上难免有些人会对刑满释放人员抱有偏见,对
人们的偏见并不是法律有了规定就能一下子消除的,罪犯对此要
有心理准备。俗话说得好:“不怕别人看不起,就怕自己不争气。”
刑满释放人员要努力通过艰苦奋斗体现出自己的价值,做出实实
在在的成绩来赢得别人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