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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刑、假释
    2019-03-23 信息编号:820691 收藏
(一)减刑
减刑是对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
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将原判刑罚适当减轻的制度。
1.减刑的条件
减刑并不是罪犯人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而是一种刑事奖励措
施,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才能享有。根据《刑法》和《监狱
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
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悔罪;
(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
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
的;
(7)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减刑的限度和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作出了如
下规定: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
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
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
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
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有期徒
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
限制。总之,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经过一次减刑
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
一。
(3)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
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
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1 年 4 月 30 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
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为不少于十年。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
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
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
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4)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
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死
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
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死刑缓期执行罪犯
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
当从严。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
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
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减刑的起
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
(5)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
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可
以在判决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经
过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分两种情形:一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二是死刑缓期执行
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3. 减刑的程序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
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
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假释
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 在执行一定
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
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也是
一种刑事奖励措施,它能在最大限度上改变罪犯自身所处的环境
状况,满足他们早日回归社会与亲人团聚的强烈心理需要,对于
激发罪犯积极改造的意识,消除犯罪恶习,加速促进其思想转化
都有积极作用。
1.假释的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假释的条件是:
(1)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的罪犯只有在减刑以后的服刑期间,符合条件的才可以
适用假释。
(2)罪犯需要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因为,只有经过一定期
限的服刑改造,才能检验罪犯是否真诚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同时也只有对罪犯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才能维护判决的稳定性
和法律的严肃性。适用假释对实际执行刑期的要求是:被判处有
期徒刑的罪犯必须执行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
刑的罪犯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1
年 4 月 30 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前实际执行的
刑期为不少于十年。如果罪犯检举监内外的犯罪活动有重大立功
表现,或在生产劳动中有重大发明创造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上
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这一条件是适用
假释至关重要的条件。如果罪犯没有悔改表现,或者虽有一定悔
改表现但还有可能危害社会,就不能对其适用假释。办理假释案
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应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
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
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
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4)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
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
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
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司法
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
此外,《刑法》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款情形
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后, 也不得假释。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1 年 4 月 30 以前
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罪犯,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仍在服刑的,可以假释。
2. 假释的监督管理
由于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并不能排除继续执行尚未执
行的刑罚的可能性,因此适用假释需要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以
便对被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督改造。《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
刑的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还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
刑的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
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
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社区矫正
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被假释的罪犯,假释考验期满,如果没有再犯罪,就认为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被假释的罪犯在假
释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或者再犯新
罪,应由人民法院撤销假释,依法数罪并罚;如果被假释的罪犯,
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
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法定程序
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的刑罚。
3. 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
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假释。从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
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要求:“人
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
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
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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