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假释的条件是:
(1)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的罪犯只有在减刑以后的服刑期间,符合条件的才可以
适用假释。
(2)罪犯需要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因为,只有经过一定期
限的服刑改造,才能检验罪犯是否真诚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
同时也只有对罪犯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才能维护判决的稳定性
和法律的严肃性。适用假释对实际执行刑期的要求是:被判处有
期徒刑的罪犯必须执行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
刑的罪犯必须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1
年 4 月 30 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前实际执行的
刑期为不少于十年。如果罪犯检举监内外的犯罪活动有重大立功
表现,或在生产劳动中有重大发明创造等特殊情况,可以不受上
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这一条件是适用
假释至关重要的条件。如果罪犯没有悔改表现,或者虽有一定悔
改表现但还有可能危害社会,就不能对其适用假释。办理假释案
件,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应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
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
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
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4)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身体残疾、
患严重疾病的罪犯,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
造,应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起始时间、
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除法律和司法
解释规定不得假释的情形外,可以依法假释。
此外,《刑法》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款情形
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后, 也不得假释。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2011 年 4 月 30 以前
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罪犯,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仍在服刑的,可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