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并不是罪犯人人享有的一项权利,而是一种刑事奖励措
施,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才能享有。根据《刑法》和《监狱
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
刑。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悔罪;
(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
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
的;
(7)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