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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释的监督管理
    2019-03-23 信息编号:820688 收藏
由于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并不能排除继续执行尚未执
行的刑罚的可能性,因此适用假释需要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以
便对被假释的罪犯进行监督改造。《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
刑的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还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处无期徒
刑的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
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
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社区矫正
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被假释的罪犯,假释考验期满,如果没有再犯罪,就认为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被假释的罪犯在假
释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或者再犯新
罪,应由人民法院撤销假释,依法数罪并罚;如果被假释的罪犯,
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
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法定程序
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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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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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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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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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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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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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外执行的概念和条件监外执行,指在监狱内服刑的有期徒刑罪犯,因符合法定的原因,而暂时解除其监禁状态,并在监外继续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监狱法》...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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