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程序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提出证据来证
明自己的诉讼主张,这时候,就会牵涉另外一个法律概念:举证
责任。那么,行政诉讼活动中的举证责任跟其他诉讼活动相比,
有哪些不同呢?
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的责任,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的主
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导致在诉
讼中败诉。
举证责任按照在诉讼活动中原、被告法定身份的不同,分为
原告举证责任和被告举证责任两种。
(一)被告举证责任
被告负举证责任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
行为,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既要有事实根据,又要有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所以在行政诉讼案中,行政机
关有责任提出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院将根据行政机
关提供的各种材料审查其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不
足以证明其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则有可能败诉。
(二)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起诉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有事实根
据,但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负举证责任。这主要是因为在行政法
律关系中,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平等地位,是一种被管理和管理的
关系。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也不排除由原告提供证据的可能。
这些特定情况指的是以下三种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
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
中曾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
害的事实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