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法律就是这么回事儿
案 例
王某 ( 男) 与孙某 ( 女) 结婚后一直未生育,一次偶然的机会
听人说有一女婴无人抚养,夫妻二人随即到派出所表示愿意收养这
个女婴,并到民政部门进行了收养登记,取名王梅。
王梅长大后听村里人传言自己并非王氏夫妻亲生,再加上父母
对她过于严厉,于是心生不满,从 1999 年高中毕业后就利用外出工
作期间独自寻找自己的亲生父母,终于得知邻镇的林氏夫妇是自己
的亲生父母。相认后,王梅与林氏夫妇来往密切,经常借故不回家
探望养父母。王某见与养女间关系淡化,2009 年 8 月,双方协商约
定王梅与王某、
王梅补偿王某夫妇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8000 元。协议
签订后,王梅在亲生父母的帮助下一次性支付了补偿费。
2011 年,孙某患重病,王某早已下岗,无生活来源。于是王某
找到了在一家私企工作的王梅,要求她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遭到
拒绝。王某心灰意冷,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梅履行赡养
义务,承担孙某的部分医疗费 5000 元。